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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亢云、亢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吉林市分行,亢云,亢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亢云,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亢泰,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亢云、亢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3日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