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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特某某与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某,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特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双某,男,蒙古族,1989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某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某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特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