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特某某与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某,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特某某,女,蒙古族,1989年2月9日出生。被告双某,男,蒙古族,1989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某某诉被告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某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特某某负担。审判员 满德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