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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乔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害人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被害人丈夫。委托代理人张某,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告人乔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10月2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丽娜,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王丽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驾驶悬挂伪造的号牌的捷达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小九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告人乔某将李某某送至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后驾车逃逸,被害人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8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乔某负此事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某诉称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19498.46元。同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对民事部分表示尽力赔偿。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辩称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希望能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驾驶悬挂伪造的号牌的捷达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小九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被告人乔某将李某某送至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后驾车逃逸,被害人李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8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乔某负此事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捷达轿车,系无牌照车辆。被害人李某某系城镇户口,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某于1950年3月19日出生,死亡时已年满65周岁。被害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丈夫张某某、长子张某。按照《辽宁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某应获得的经济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36230元(29082元×15年),丧葬费人民币24555元,医药费58713.46元,共计人民币519498.4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许某、石某某、孟某某证言、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乔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协议书、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李某某就诊病志材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记录、事故现场视频光盘、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视频光盘、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乔某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医药费票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乔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乔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人乔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乔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有据可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二、被告人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某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36230元,丧葬费人民币24555元,医药费58713.46元,共计人民币519498.46元;三、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上述赔偿款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履行;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忠勤人民陪审员  杨宏涛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