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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董卫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董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单位负责人仇敏荣,系该所负责人。被执行人董卫全,男,汉族。申请人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行初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卫全因车祸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禄 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