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董卫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董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单位负责人仇敏荣,系该所负责人。被执行人董卫全,男,汉族。申请人威宁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威行初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卫全因车祸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黔威执字第1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金益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禄 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翼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