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锋与周福林、杨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周福林,杨志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王锋,农民。被告周福林,农民。被告杨志红,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诉被告周福林、杨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