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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岔民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锋与周福林、杨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周福林,杨志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王锋,农民。被告周福林,农民。被告杨志红,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海群,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锋诉被告周福林、杨志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