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立刚与被告张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立刚,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208号原告文立刚,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静,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江法民保字第0005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文立刚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登记在被告张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X号X幢X单元X-X房屋及登记在原告文立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X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被告张静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X号X幢X单元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原告文立刚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X号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