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范与王玉龙、杨满胜、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范,王玉龙,杨满胜,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民执字第720号申请人:王范,男,汉族,工人,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玉龙,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杨满胜,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潘玉龙,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王范申请执行王玉龙、杨满胜、潘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玉龙,杨满胜,潘玉龙应支付申请人39000.00元,承担执行费485.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给付完毕,故申请人王范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赵锦涛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