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00301号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克均,董事长。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长寿益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工业集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全房字第3507号)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全国用(2010)第006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