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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瑞礼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礼,麦海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王瑞礼,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云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坚,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识基,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锡池,该司员工。被告:麦海玲,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王瑞礼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世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根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麦海玲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礼、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锡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海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王瑞礼诉称,2014年12月23日17时45分,王瑞礼驾驶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世纪大道路段时,与反方向左转弯借道行驶的由麦海玲驾驶的粤WLK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瑞礼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614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天=1300元;3、误工费(13+14)67元/天=1809元。4、护理费(13+14)100元/天=2700元;5、车辆损失费1000元。云浮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注明出院休息两周,故���工费和护理费按27天计算。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952.1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辩称,1、粤WLK9***号车的驾驶员麦海玲的驾驶证在出险时过期,属于无证驾驶。2、交强险限额内只能垫付,不予赔付。商业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且起诉金额仅约1.3万元。显然没有超出驾驶员能力范围。3、本案麦海玲负的是同等责任,故商业险应按同等责任计算。4、医疗费:无提供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该费用,故不予认可。5、住院天数按用药清单列明为12天。6、伙食费12天100元=1200元。7、误工费无异议。8、护理费:无出院后需护理的鉴定,另无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故按伤者户籍计算809.76元。9、车辆损失费无维修发票,故不予认可。10、关于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金和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每项赔偿限额中并不包括诉讼费。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及在该事故中我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是事故的致害方,故本案诉讼费我司不应承担。被告麦海玲书面辩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王瑞礼与被告麦海玲发生碰撞,王瑞礼受伤,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事故的认定,原告王瑞礼与被告麦海玲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麦海玲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超出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王瑞礼应对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提供收入证明,依照王瑞礼户籍登记其误工应计算为每天31.97元。原告的护理费诉请金额过高,超出部分应予以驳回。护理费应等同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原告应���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明显高于正常收入水平。综上,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被告麦海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方式及标准错误,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7时45分许,王瑞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云浮市世纪大道路段时,与反方向左转弯借道行驶的,由麦海玲驾驶的粤WLK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瑞礼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30日,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公市区交认字【2014】第B00066号),认定麦海玲、王瑞礼承���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云浮市中医院治疗,当日产生门诊费627.1元。2015年1月4日,云浮市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1、面颅骨骨折;2、左额头头皮血肿;3、面部软组织挫伤。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本院住院治疗。建议出院后休息两周,门诊治疗。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5516.14元。王瑞礼于195X年XX月XX日出生,为农业家庭户口。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0110XXX,车架号:107XXX)车属被告王瑞礼。王瑞礼称起诉前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协商时,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同意车损价格按1000元计算,当时考虑到评估车辆损失需要另外支出评估费,就没有对摩托车进行评估了。原告称现摩托车已经报废,无法再进行评估。粤WLK9***号小型轿车车属被告麦海玲。粤WLK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另查明:被告麦海玲新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药费清单、保险单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海玲、王瑞礼承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参照《广东省2014���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法定标准经本院核对如下:1、医疗费6143.14元。有云浮市中医院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原告共住院13天,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13天=1300元。3、误工费1809元。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主张误工费的标准为每天67元,符合农林牧渔业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共住院13天,医嘱休息两周,共误工27天。即误工费为:7693.28元(67元/天27天=1809元)。4、护理费1300元。原告共住院13天。原告主张出院后需要护理14天,没有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出院后需要��理,故对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没有超出本地护工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即护理费为1300元(100元/天13天=1300元)。5、车辆损失费6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所属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20110XXX,车架号:107XXX)实际损失的价格为10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又不予认可,但考虑到原告的摩托车确实损坏,且已经报废,无法再评估,本院酌情支持600元。以上1-5项合共11152.14元。粤WLK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的规定,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死亡��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告王瑞礼的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费用为护理费1300元、误工费1809元,共3109元。原告王瑞礼的损失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费用为医疗费614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共7443.14元。原告王瑞礼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费用为车辆损失费6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王瑞礼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费用为3109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费用为7443.14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费用为600元,共11152.1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麦海玲的驾驶��在出险时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麦海玲提供驾驶证,被告麦海玲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4年8月29日至2024年8月29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23日,故被告麦海玲是持有合法驾驶证的,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原告的损失全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麦海玲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麦海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1152.14元给原告王瑞礼。如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2元(原告已预交62元),由原告王瑞礼承担1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