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俊辉诉赵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辉,赵亮,韩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53-1号原告:刘俊辉,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白旗镇前江村一社。委托代理人:王政杰,男,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白旗镇八棵树村一社。被告:韩福云,女,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白旗镇八棵树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辉诉被告赵亮、韩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辉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福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辉撤回对被告韩福云的起诉。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姿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