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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黄山市宇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0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续保。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林某甲与妹妹林某乙、妹夫程某某、朋友吕某某在黄山市屯溪区“国会2”KTV包厢内唱歌。期间,林某乙告诉被告人林某甲自己年幼时曾被邻居王甲欺负一事,林某甲听后很气愤,当即表示要去找王甲理论,并让吕某某开车带其和林某乙、程某某前往屯溪区花上园小区找王甲,吕某某在离开时叫上另一包厢内的郑某某、高某某同去。随后,林某甲、林某乙、程某某等人来到花上园小区小桥边,林某甲让吕某某去找王甲。23时许,吕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将王甲从该小区5栋402室的家中叫出来,并带至小区小桥边。之后,林某甲上前挥拳殴打王甲的脸部,造成王甲受伤。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甲的口唇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眼部损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和解协议,林某甲赔偿王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5000元(不含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用7310元),王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证人林某乙、王乙、林某丙、程某某、吕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甲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黄公(法医)鉴字(2015)0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王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小玲审 判 员  钱贵明人民陪审员  徐道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