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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丁秀香、魏龙、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丁秀香,魏龙,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伟。委托代理人:郝玉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秀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龙。一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立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秀香、魏龙及一审第三人齐齐哈尔市宏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该公司已就本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得到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王一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