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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孙占付诉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付,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孙占付,男,1949年6月4日生,汉族,盘锦市园林处退休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高龙,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顶峰艺术楼梯店业主,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付诉被告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静代理审判员 常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