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薛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薛某某,女,200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韩某某,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薛某某母亲。被告:薛某甲,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