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显德与衣永坤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德,衣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2490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德,男性,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广园委**组。被执行人衣永坤,男,汉族,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干部,住德惠市西九道街二实验小学门前育才楼。李显德与衣永坤借贷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5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衣永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衣永坤以坐落在朝阳来福家园1号楼临街门市西数2门139.71平方米,6门139.71平方米,8门136平方米,12门153平方米,共计568.42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100元的价格抵偿借款本本金及利息1762102元,执行费12400元由衣永坤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