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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六妹与柯金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六妹,柯金清,俞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莆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六妹,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嘉庆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委托代理人蔡德火,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金清,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俞金兴,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嘉庆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9********。上诉人黄六妹因与被上诉人柯金清、原审被告俞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俞金兴、黄六妹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日,俞金兴向柯金清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柯金清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后因俞金兴、黄六妹未还款,柯金清即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俞金兴拖欠柯金清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柯金清持有的《借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柯金清要求俞金兴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柯金清同时要求俞金兴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柯金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于2014年1月28日向俞金兴、黄六妹催讨,故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应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俞金兴、黄六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二人对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约定由各自清偿,且柯金清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为二人的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负责偿还。俞金兴、黄六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俞金兴、黄六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柯金清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元,由柯金清负担10.5元,俞金兴、黄六妹负担527元。宣判后,黄六妹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俞金兴虽系夫妻关系,但早在2002年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与俞金兴离婚,因有事未能到庭,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审只认定上诉人与俞金兴夫妻关系,没有对上诉人已经起诉离婚及自起诉离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进行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曲解婚姻法解释,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补充上诉: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都没有将开庭材料及判决书送交黄六妹,黄六妹是在申请执行时才知情的,违反法定程序。柯金清答辩称,俞金兴、黄六妹目前二人并没有离婚,本案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金兴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除上诉人黄六妹对“被告俞金兴借款”有异议外,认为即使有借款人也是“莆田市民族英雄文化研究会”,非家庭借款,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3年7月1日,俞金兴以本人名义向柯金清出具借条一份,上诉人黄六妹上诉主张借款人是“莆田市民族英雄文化研究会”,并非俞金兴本人,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原审认定本案债务为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上诉人黄六妹作为其配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黄六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由上诉人黄六妹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黎明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代理审判员  许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