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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天津克努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克努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128号申请人:天津克努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津克努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克努伯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英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