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王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206国道金茂阳光花园小区综合楼内,组织机构代码58300616-3。负责人:马守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琦,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王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圣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樱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