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韩盼盼与被告刘备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盼盼,刘备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韩盼盼,女,汉族,住址:顺平县。被告刘备备,男,汉族,住址:顺平县。原告韩盼盼与被告刘备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备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盼盼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2月16日生育儿子刘梓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2014年5月被告又一次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就去外地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备备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12月16日生育儿子刘梓杨。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殴打原告,双方于2014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无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盼盼与被告刘备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盼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