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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晓新与张卉、李玉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晓新,张卉,李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钟晓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干部。被申请人张卉,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李玉林(张卉之夫)。申请人钟晓新因被申请人张卉、李玉林拒绝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情况紧急,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卉、李玉林价值8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钟锦盛以其所有所有的鄂C×××××车辆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晓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卉、李玉林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存款、债权等财产。二、对案外人钟锦盛提供担保的鄂C×××××车辆一辆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