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栋与杨小信、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杨小信,吕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19-2号原告李栋,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小信,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吕春梅,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栋以双方愿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信、吕春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栋撤回对被告杨小信、吕春梅的起诉。诉讼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栋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