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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栋与杨小信、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杨小信,吕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19-2号原告李栋,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杨小信,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吕春梅,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栋以双方愿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信、吕春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栋撤回对被告杨小信、吕春梅的起诉。诉讼费用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栋承担。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