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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武与杨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武,杨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周武,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杨锟,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杨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锟银行存款、收入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