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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与象州县港航管理所、潘庆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象州县港航管理所,潘庆德,郭云飞,韦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象石路一巷2号。法定代表人:薛伟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立军,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州县港航管理所,地址:象州县象州镇莲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安,职务:所长。被告潘庆德。被告郭云飞。被告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州县港航管理所、郭云飞、潘庆德、韦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象州民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泰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