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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夕汉与王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黄夕汉,男,194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明光市卧龙巷22幢7号,身份证号341127194411010012。被执行人:王正平,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明东街道办事处小王郢组。身份证号341127195403090213。本院作出(2015)明民一初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正平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平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