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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薛留稳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留稳,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9号原告薛留稳。委托代理人刘玉森、刘菊花,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29号1、2层。负责人安义轩。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留稳诉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留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留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薛留稳负担。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四��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