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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与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于×,左×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刘×,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被告于×,女,1933年5月1日出生。被告左×,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于×、左×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