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有金诉彭安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安龙,张有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安龙,男,1982年4月生,汉族,粮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有金,女,1973年4月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王维正,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继金,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彭安龙与被上诉人张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安龙、被上诉人张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是:2014年5月被告彭安龙独自一人到德宏州瑞丽市综合农贸市场与原告张有金协商购买玉米,在双方谈好价格后,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地址将玉米发送到四川德昌,收货人为叶书明。之后,被告彭安龙从腾冲县马站乡云华信用社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张有金。2014年6月被告彭安龙打电话给原告,要求按之前的发货地址再次向四川德昌叶书明发送玉米一车。因原告在发货后未收到货款,2014年8月19日原告到被告家中找到被告彭安龙,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在原告电话与叶书明联系后,被告彭安龙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兹有彭安龙欠玉米款捌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双方约定于8月19日至8月24日以前付清,此款欠张有金”。该款逾期后,被告未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玉米货款85120元及延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彭安龙于2014年5月与原告联系购买玉米,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地址发送了一车玉米,被告从信用社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被告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6月被告彭安龙与原告张有金电话联系,按第一次的交货地点发送玉米,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系对该买卖合同关系和货款金额的确认。叶书明系买受人彭安龙的收货人,其与彭安龙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彭安龙认为原、被告双方属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只是介绍人的辩解不予支持。被告彭安龙应按欠条所载金额支付原告玉米货款。原告张有金要求被告彭安龙支付货款851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彭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有金货款人民币85120元。(二)驳回原告张有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彭安龙交纳。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彭安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其出具给被上诉人张有金的欠条无效。其理由是:(一)被上诉人张有金除提交欠条外,不能提供发货单、收货单等证明;(二)上诉人彭安龙书写的欠条是在被上诉人张有金与第三方四川人叶书明通电话后,由叶书明授意书写的,可能是被上诉张有金与叶书明串通陷害上诉人。被上诉人张有金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一)被答辩人出具给答辩人的欠条,是在被答辩人向收货人叶书明电话核对交易情况后出具的,是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直接的证据,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二)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案外人叶书明之间存在串通行为无证据证实,不应支持。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彭安龙虽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理出异议,但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张有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安龙与被上诉人张有金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有双方均认可的发货时间、地点,收货人、收货地址,货款金额及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货款欠条证实。上诉人彭安龙认为被上诉张有金仅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张有金与叶书明串通陷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上诉人彭安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长 杨明朗审判员 程国远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茶晓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