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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钟永高与钟伟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伟林,钟永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钟伟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永高。上诉人钟伟林为与被上诉人钟永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悦琛、代理审判员翁王婷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伟林、被上诉人钟永高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伟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伟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钟伟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