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钟永高与钟伟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伟林,钟永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钟伟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钟永高。上诉人钟伟林为与被上诉人钟永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商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丽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悦琛、代理审判员翁王婷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伟林、被上诉人钟永高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伟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伟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上诉人钟伟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丁悦琛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