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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22日生。被告任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翟青。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