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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毅诉被告皇甫广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皇甫尚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金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毅,又名王三、王山,男,1975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皇甫尚广,又名皇甫广军,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毅诉被告皇甫广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毅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王毅承担。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刘 晓陪审员  侯万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