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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蕴敏与钱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蕴敏,钱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王蕴敏。被告钱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蕴敏与被告钱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蕴敏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蕴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蕴敏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