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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小利与周朗浪、李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利,周朗浪,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80-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利。被执行人周朗浪。被执行人李涛。申请执行人张小利与被执行人周朗浪、李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由周朗浪、李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张小利所有的“西飞”牌铝合金窗扇15个和铝合金窗框1个并共同赔偿张小利西飞”牌铝合金窗17个折价的经济损失1232.50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小利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执行人周朗浪、李涛主动返还张小利原物“西飞”牌铝合金窗扇15个和铝合金窗框1个,并给申请执行人张小利做17个西飞”牌铝合金窗折抵1232.50元,上述物件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法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