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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耀东与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耀东,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朱耀东被执行人: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朱耀东与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总铺师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账户421860158018170229658的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