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