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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哲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