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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辖初字第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荆振民诉被告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振民,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2660号原告荆振民,男,汉族,1952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于良成,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连生,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林光哲,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荆振民与被告青岛荣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