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涛与姜伟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孙令贤,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郭涛,职工。被执行人孙令贤,职工。被执行人姜伟,居民。申请执行人郭涛与被执行人孙令贤、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令贤62XXX60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