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秦英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英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1838号罪犯秦英惠,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英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秦英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秦英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英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秦英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英惠减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周爱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