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