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江广序、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与施学东、刘兴明、刘先春、章玉松、罗家富、赵伯承、汪秀英、江太平、查树勤、章文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广序,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施学东,刘兴明,刘先春,章玉松,罗家富,赵伯承,汪秀英,江太平,查树勤,章文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0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广序,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汪香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学东,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明,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先春,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玉松,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家富,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伯承,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秀英,女,1977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太平,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树勤,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文清,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上诉人江广序、上诉人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施学东、刘兴明、刘先春、章玉松、罗家富、赵伯承、汪秀英、江太平、查树勤、章文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青阳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江广序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广序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诉人江广序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上诉人青阳县酉华镇卫生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杨似友助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