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与暨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暨小英,黄文蔚,黎雄英,信宜市鸿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民三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负责人张恒珲,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暨小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彩发,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文蔚,男,汉族。原审被告黎雄英,男,汉族。原审被告信宜市鸿大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暨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即132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654元,多收的受理费1327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庞健军审 判 员 黎湛红代理审判员 张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增海张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