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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小华、狄俊与赵小华、狄俊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小华,狄俊,彭君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小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狄俊。一审被告:彭君洪。再审申请人赵小华因与被申请人狄俊及一审被告彭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小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陆文福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