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6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白纪武。被执行人杨彩芹。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白纪武、杨彩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纪武、杨彩芹应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金145884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125.52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等33009元,同时应缴纳本案执行费176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纪武、杨彩芹银行存款1539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1539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