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新春与户传花、李志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春,户传花,李志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马新春,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户传花,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志远,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春与被告户传花、李志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春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马新春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审 判 员  丁稳静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