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崔某某、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崔某某,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鲁某某,女,200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鲁士亮,系被告鲁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