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峡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潍坊永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驻地东首。法定代表人孙洪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金滩大厦15楼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兴峡路2号31号。法定代表人蒙新龙,该公司经理。于太和,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坊峡商初字第1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绍兴城东支行73×××97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102.92元,未冻结3499897.08元),在中国银行绍兴迪荡支行37×××66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2714.64元,未冻结3497285.36元),在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39×××57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0元,未冻结3500000元),在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迪荡支行20×××44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0元,未冻结35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33×××88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0元,未冻结3500000元),在中信银行绍兴城北支行账户的存款350万元(其中已冻结65.36元,未冻结3499934.64元),并依法查封了被告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位于金滩大厦15楼的1501、1502、1503、1504室房产四处。现因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