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侯冠芬与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冠芬,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153-1号原告侯冠芬。被告山东东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侯卫东,执行董事。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潍坊金宝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