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古毓碧与唐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毓碧,唐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51号原告古毓碧,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斌,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毓碧与被告唐斌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毓碧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毓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古毓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毓碧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