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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汝廷伟与李自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廷伟,李自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汝廷伟。被告李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廷伟诉被告李自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