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汝廷伟与李自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廷伟,李自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汝廷伟。被告李自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廷伟诉被告李自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