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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与宁波海曙唯泰服饰有限公司、陈祖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宁波海曙唯泰服饰有限公司,陈祖良,陈世斌,孙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代表人:蒋中平。委托代理人:张颢。委托代理人:方振。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唯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良。被执行人:陈祖良。被执行人:陈世斌。被执行人:孙海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祖良、陈世斌共有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天水家园24幢85号806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2015年3月31日10时07分28秒,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2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4月21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天水家园24幢85号806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熊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