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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伍银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刑 事 判 决 书()字第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银女,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上村路横巷17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银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银女及其辩护人朱孝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伍银女通过他人向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虚假的工作收入证明等资料,先后申领二张商务信用卡,卡号分别是4816********7452(下简称7452卡)、6259********4292(下简称4292卡)。1.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伍银女持7452卡透支使用并从他人处套取现金使用,累计结欠透支本金人民币78758.76元。发卡行在2014年1月21日至同年8月23日期间,先后24次通过被告人伍银女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地址,分别以电话、短信、信函的方式向被告人伍银女催收上述欠款,未果。2.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伍银女持4292卡透支使用并从他人处套取现金使用,累计结欠透支本金人民币64817.20元、利息1888.76元及滞纳金等。发卡行在2014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9日期间,先后37次通过被告人伍银女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电话号码、地址,分别以电话、短信、信函的方式向被告人伍银女催收上述欠款,未果。综上所述,被告人伍银女使用虚假工作收入资料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43575.96元。案发后,被告人伍银女家属代为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代表冯某某报案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某、付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信用卡交易记录;信用卡催收记录;信用卡开卡的资料及申请表;申领信用卡的电话开户登记及通话记录;结清证明及相关存款凭证;被告人伍银女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伍银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伍银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工作收入资料骗领信用卡并非法套现透支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银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银女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银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伍银女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伍银女有以下从轻的情节:1.被告人伍银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伍银女已经归还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3.被告人伍银女是初犯;4.被告人伍银女是主观恶性小,不是恶性诈骗;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银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银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银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银女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伍银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银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欠款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银女辩护人提出的第1、2、3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伍银女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伍银女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法律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院综合考虑案发后被告人伍银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伍银女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欠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情节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伍银女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银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伍银女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属于法律规定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伍银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银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雪青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